第一,交易員在債券市場中的買賣,其頭寸由證券公司或投資銀行持有。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及交易員本人均承受一定風險,而中間商則不同,他不承擔買賣債券后債券本身所有的任何風險。
第二,交易員根據(jù)本身持有頭寸的成本與市場價格之差來確定自己交易的盈利,而中間商靠收取買方和賣方交納的手續(xù)費來盈利。(文章來自贏家財富網(wǎng)http://datuav.com)
第三,交易員所代表的法人,或者是債券市場的報價行,或者是債券市場的投資者,而中間商只起介紹作用,不代表報價行與最終投資者。
第四,交易員按規(guī)定可以持有多頭和空頭頭寸,而中間商按規(guī)定則不能持有頭寸,交易員有時直接進行相互交易,有時也通過中間商進行交易。
中間商是債券市場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們使買賣雙方的詢價更有效率,使買賣相對進行得更迅速、更簡捷。
在我國,中間商體系尚沒有建立,可是隨著我國證券業(yè)務的開展,這項業(yè)務終究會發(fā)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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