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披露前必須經過董事會審議通過。
其中,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
半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不要求審計。
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掛牌公司,將暫停轉讓,直至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披露。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掛牌公司,系統(tǒng)公司將終止其掛牌。
系統(tǒng)公司不要求披露季度報告。
如果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掛牌公司董事會應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并將此專項說明、審議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決議所依據(jù)的材料、監(jiān)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等文件與定期報告一并提交主辦券商。
當財務報告被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當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時,主辦券商應當最遲在披露前一個轉讓日向系統(tǒng)公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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