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臺灣地區(qū)現(xiàn)行制度,得為證券融資融券之證券,自發(fā)行公司停止過戶前5個營業(yè)日起,停止融資買入3日,并于停止過戶前7個營業(yè)日起,停止融券賣出5日;已融券者,應于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yè)日前,還券了結。對于供作擔保之證券,除融資人、融券人清償取回證券或另行提供擔保而自行過戶外,授信人應代為辦理過戶。可見,臺灣地區(qū)信用交易制度認為融資買進股票之真正所有人為融資人,應當使融資人行使股東權,因此特設強制還券了結制度。該制度雖然解決了同一股票上的雙重所有權問題,但另一方面卻因存在許多垢病,受到臺灣證券界、學術界的猛烈抨擊.主要反對意見有:
首先,強制還券了結制度損害了融券人的期間利益。融券人融券賣出的原因是其認為市場看跌,但手中無股票或現(xiàn)券不足,其向證券商融券賣出后,待股價下跌后再買進償還融券,從而獲得差價的利益。然而,根據(jù)臺灣地區(qū)強制還券了結制度,只要發(fā)行公司遇有除權除息的情形發(fā)生,無論市場價格是漲是跌、融券期間是否屆滿、融券人都必須還券了結,使其喪失了自由選擇最有利的買進償還時機的權利,對融券者極不公平。
其次,強制還券了結制度扭曲市場價格機制,易淪為炒作題材。信用交易通過制造假需求和假供給,增加了證券的供需彈性,穩(wěn)定股票價格。但依融券回補制度而進行的還券了結,卻不是市場供需變化的結果,憑空增添買盤,是以人為方式干涉市場價格機制,扭曲了信用交易的供需機能,無法達到穩(wěn)定價格之功能。更有甚者,由于停止過戶時融券人必須還券,市場主力往往將此作為炒作題材,引發(fā)軋空行情,使個股的價格大幅度上漲,不僅融券人利益受損,更使證券價格嚴重背離其合理價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再次,強制還券了結制度缺乏建立之基礎。參與證券信用交易的融資融券人,其主要是為了通過對證券市場價格未來走勢的預期達到賺取差價或固定收益、降低風險的目的。至于股東權的歸屬和行使則非其關心的重點。為了保護融資人的股東權的行使,而強令融券人回補還券,憑空增添諸多弊端,實有舍本逐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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